今天给大家带来一篇来自北京刑事律师的原创文章,籍此文向成品油市场行业普法一下国家的法律法规
北京刑事律师宋盈2021-02-05 15:04:12
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批发、零售以及仓储资质不再要求行政审批许可。在该背景之下,成品油不再列为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非法经营加油站买卖成品油的,不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条件,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对202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法经营加油站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依照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第183项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由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4.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第1号商务部令),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
参照上述规定,在前置法取消行政许可审批前提下,对202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法经营加油站行为自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依照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