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加油站判处无罪的案例非常之少,一无证经营加油站案件在一审判三缓五的基础上,二审直接判处无罪,其裁判要旨在辩护工作中具有极大参考价值。基于以上判决,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严格区分无证经营与非法经营,行政违法不可直接推定刑事违法,必须以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二,零号柴油认定为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不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三,柴油销售对象限于自用或者局部特定人群,并缴纳税金,应认定未扰乱市场秩序,不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非法经营加油站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商务部废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
第二,成品油不属于未经许可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行为亦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前置法取消行政审批,刑法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已有先例。
在行政犯的认定上,前置法发生变化会影响该行政犯犯罪构成的认定,非法经营罪即使如此。当前置法取消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对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不应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照上述规定,在前置法取消行政许可审批前提下,对202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法经营加油站行为自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依照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